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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银监会发126号文整顿票据市场(附全文)

据业内人士透露,427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共同发布《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 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简称126号文),这算是为半年以来不断爆发的票据风险事件做了一个官方的定性,也给票据业务未来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该文的主送对象为各地人行、银监以及各银行,抄送对象为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和中国银行业协会。在这两个协会下面都设立了票据业协会。由此看来,监管机构还希望通过行业协会自律机制共同管理,从而促进票据市场的健康发展。

根据126号文的内容,主要分为四个方面,分别解读如下:

1、强化票据业务内控管理。其中强调了四个小点:

一是要求银行把合规风险类指标权重放到第一位,明确将承兑费率和垫款率指标纳入考核。或许会影响票据承兑量。

二是加强票据实物管理。电票的优势将更加明显。

三是加强对同业户的管理,要求每月对账。同业户将退出历史舞台。

四是强化内部制度流程的风险防控以及员工教育。集中化运营是趋势。

2、坚持贸易背景真实性要求。其中强调了四个小点:

一是要求加强对交易合同、发票的真实性审查,并可增验运输单据、出入库单据等材料,并要求对已承兑或贴现的票据所附发票、单据等原件正面加注,以避免重复使用。将影响票源供给量。

二是加强客户授信调查和统一授信管理,并纳入总体授信管理框架中,把握实质风险。即使监管不要求,银行也应该提高风险管理能力,把握实质性风险。

三是加强承兑保证金管理,要求承兑保证金必须为货币资金,并要求不得将贷款和贴现资金转存保证金滚动开票。理财质押开票的业务将受到影响,但滚动开票的监管从操作上难以执行。

四是不得掩盖信用风险,要求不得利用贴现资金借新还旧,也不得发放贷款偿还银承的垫款。难以执行到位。

3、规范票据交易行为。其中强调了六个小点:

一是严格执行同业业务的统一管理要求,即140号文的相关要求,要实施集中统一审批,同时强调了对回购业务的会计记账要求。再次强调集中化运营,通过会计记账消规模的模式将受到打击,资管计划将统一市场。

二是加强交易对手资质管理,要求法人总部对回购业务的交易对手进行集中统一的名单制管理,不得与名单外机构开展回购业务。无法执行到位,市场很灵活,找个过桥行就能解决。

三是规范纸质票据背书要求,禁止无背书买卖票据,并要求贴入银行必须于业务当日在票据进行背书,买入返售方必须确认交易对手是最后一手票据背书人。这点出了纸票业务违规操作的根本,但不知道能否落实到位,由此看来,电票则具有天然的优势。

四是禁止离行离柜办理纸质票据业务,要求纸质票据的交割必须在交易一方的营业场所内完成,并要求票据实物应由买入方保管。

五是严格资金划付要求,要求资金只能划付给转出行的人行账户或者其在本行开立的账户。但是通过代理接入办理电票业务的可以划付给同业户,继续打击同业户。

六是禁止各类违规交易,严禁银行与非法中介合作,禁止跨行的清单交易、一票多卖。如果禁止纸票清单交易落实到位,纸票的交易成本将更高,电票优势更明显。

4、开展风险自查,强化监督检查。其中强调了两个小点:

一是要求银行在2016630日前,完成全面自查。重点排查同业户、通道业务、消规模业务、会计记账漏洞等行为。并要求在715日前将风险自查情况报送人行和银监会。传统消规模的模式加速退出,资管计划会发扬光大。

二是要求各级人行和银监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增强监管实效。

针对以上内容,总体来看,监管层对于票据行业存在的问题是相当清楚的,管理思路有赌有疏,防范的是高风险的操作模式,而不是一棍子打死。

1.并没有否定票据资管计划,这将成为未来的主流操作模式。

2.开票量会受到一定影响,对票据行业短期有一定负面作用。

3.同业户退出历史舞台。

4.电票优势更加突出。

5.集中化运营将成为趋势。

6.如何管理业务的实质性风险将是各家银行的业务重点。

 

附:银发126号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银发[2016]126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近年来,基于商业汇票的各类票据市场业务快速增长,为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优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票据业务发展不规范,部分银行有章不循、内控失效等问题,已引发系列票据案件,造成重大资金损失,业务风险不容忽视。为落实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要求,有效防范和控制票据业务风险,促进票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加强票据业务监管、规范业务开展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票据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为客户办理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和银行之间办理的买断式转贴现业务,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中以票据类金融资产为基础资产的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


 二、强化票据业务内控管理

(一)按业务实质建立审慎性考核机制。银行应建立科学的考核激励机制,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银监发[2012]34号文印发)的要求,合规经营类指标和风险管理类指标权重应当明显高于其他类指标,将承兑费率与垫款率等票据业务经营效益指标与风险管理类指标纳入考核,确保票据业务规模合理增长。

 (二)加强实物票据保管。银行应建立监督有力、制约有效的票据保管制度,严格执行票据实物清点交接登记、出入库制度,加强定期查账、查库,做到账实相符,防范票据传递和保管风险。

 (三)严格规范同业账户管理。银行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178号)要求。开户银行必须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存款银行一级法人进行核实。严格规范异地同业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管理,加强预留印鉴管理,不得出租、出借账户,严禁将本银行同业账户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开户银行和存款银行应按月对账,对账发现同业账户属于虚假开立或者资金流水异常的,应立即排查原因,对存在可疑情形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报告。

事实上,除电票业务中被代理机构须通过开立在代理机构的同业结算账户开展电票交易外,纸票交易不允许同业账户参与。178号文规定同业结算账户应为专用账户,所以同业账户开立时,应不开立用于纸票交易同业账户,银行在对同业账户对账或自查时,若发现账户用于纸票交易,也应立即排查或报告。

(四)强化风险防控。银行应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票据业务管理制度和本通知要求,认真梳理内部各项制度,规范业务流程设计,坚持关键岗位、职能部门分离制约。加强员工行为管控和行为排查,开展内部业务培训、道德教育,提升员工专业素养和合规意识。建立和持续优化票据业务系统,实现流程控制系统化,加强内控检查和业务审计,确保内控制度和监管要求落实到位,防范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


三、坚持贸易背景真实性要求,严禁资金空转

(一)严格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银行应加强对相关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的真实性审查,并可增验运输单据、出入库单据等,确保相关票据反映的交易内容与企业经营范围、真实经营状况、以及相关单据内容的一致性。通过对已承兑、贴现商业汇票所附发票、单据等凭证原件正面加注的方式,防范虚假交易或相关资料的重复使用。严禁为票据业务量与其实际经营情况明显不符的企业办理承兑和贴现业务。

 (二)加强客户授信调查和统一授信管理银行应科学核定客户表内外票据业务授信规模,并将其纳入总体授信管理框架中。根据票据业务具体的授信种类搜集客户资料,包含但不限于基本信息、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等,杜绝超额授信。银行应按照《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文印发)的要求做好对不同票据业务授信品种的分析评价。在客户原有信用等级和业务评价水平的有效期内,发生影响客户授信等的重大事项,银行应及时调整相关风险分析与评价。

(三)加强承兑保证金管理银行应确保承兑保证金为货币资金,比例适当且及时足额到位,保证金未覆盖部分所要求的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必须严格依法落实。应识别承兑保证金的资金来源,不得办理将贷款和贴现资金转存保证金后滚动申请银行承兑汇票的业务。保证金账户应独立设置,不得与银行其他资金合并存放。保证金管理应通过系统控制,不得挪用或随意提前支取。

(四)不得掩盖信用风险。银行不得利用贴现资金借新还旧,调节信贷质量指标;不得发放贷款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掩盖不良资产。


四、规范票据交易行为

(一)严格执行同业业务的统一管理要求。银行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文)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要求,将银行承兑汇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严格实施集中统一授权、授信、审批,完善前、中、后台分设的内部控制机制,强化业务管理。按照会计准则要求,采用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对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单独列立会计科目,严格按照业务合同(协议)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二)加强交易对手资质管理。银行应对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的交易对手由法人总部进行集中统一的名单制管理,定期评估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动态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不得与交易对手名单之外的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票据等同业业务。

(三)规范纸质票据背书要求。受理转贴现业务时,拟贴入银行必须确认交易对手已记载背书,禁止无背书买卖票据;已贴入银行必须于转贴现业务当日在本手背书的被背书人栏记载本机构名称,保障自身票据权利。受理买入返售业务时,拟买入返售银行必须确认交易对手是最后一手票据背书记载的被背书人。(四)禁止离行离柜办理纸质票据业务。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的交易双方应在交易一方营业场所内逐张办理票据审验和交接。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交易对应的票据资产需要封包的,交易双方应在买入方营业场所内办理票据审验和交接。票据实物应由买入方保管。

(五)严格资金划付要求。办理转贴现贴入和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时,转入行应将资金划入票据转出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存款准备金账户,或票据转出行在本银行开立的账户,防止资金体外循环。通过被代理方式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以使用在代理行开立的、与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关联的同业账户办理资金收付。

(六)禁止各类违规交易。严禁银行与非法票据中介资金掮客开展业务合作,不得开展以票据中介资金掮客为买方或卖方的票据交易。禁止跨行清单交易、一票多卖。


五、开展风险自查,强化监督检查

(一)全面开展票据业务风险自查。

银行应于2016630日前,在全系统开展票据业务风险排查,对存在的风险隐患,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堵塞漏洞。重点排查将公章、印鉴、同业账户出租、出借行为,与交易对手名单之外机构开展交易的行为,以及为他行做通道消规模,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行为。对违规开立和使用的同业账户,应予撤销;对疑似票据中介资金掮客等客户或交易对手,应及时审慎处置;对已形成资金损失或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移交公安部门处理。银行应于2016715曰前,将风险自查情况同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全国性银行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银行报送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增强监管实效。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要依照法定职责加大对票据业务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力度,增强监管实效,强化制度执行,整顿市场秩序;严肃票据业务纪律,公布咨询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对接受举报和执法检查中,发现银行存在违规操作的,依法严肃查处并督促及时整改。对违规情节严重的,视情况采取暂停市场准入、暂停票据业务等监管措施,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高管人员责任。

请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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