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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允许银行破产:存款保险制度意见出台,存款50万以下兜底!

诚拙点评利率市场化基础设施建设迈出坚定步伐,表面上看,允许银行破产利空中小银行,短期也许是。但长期来看,金融业不会消失,银行不会消失,相信有存款保险制度护航,一部分机制灵活、进取心强的中小股份制银行,民营银行将有机会脱颖而出。君不见,11月21日降息,宁波银行、南京银行、平安银行等响应极快,干脆利落,利率上浮20%基本上一步到位,而四大国有银行则“犹抱琵琶半遮面半遮面”。机制僵化的国有银行,整体上市场占有率将节节败退(当然,对整个社会而言,这意味着金融服务品质的提升,不是坏事),正如过去20年所发生的那样。如果未来1-3年内出现国有银行存款增长停滞甚至是利润下滑(而不是增速下滑),同时有少数银行利润高速增长(15%以上),也并不稀奇。且冷眼观之。


11月30日,央行网站今日发布消息,存款保险制度意见稿正式公布。热议很久的存款保险制度终于靴子落地。意见稿指出,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金融机构同业存款等除外。 

存款保险推出观点汇总 

今天,备受关注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有了实质性进展,中国人民银行起草的《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出炉。对此,机构专家纷纷发表意见: 

专家解读: 

李大霄:存款保险制度意见稿对A股是重大利好 

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微博)认为,中国首项存款保险制度意见稿正式发布,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利于降低整体金融风险,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和公众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推动形成市场化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促进我国金融体系健康发展。对股市也起到非常重要的稳定作用,属重大利好。 

黄震: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将利好互联网金融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向网易财经表示,征求意见稿的出炉是对存款的保护制度的安排,过去是国家隐形保险,现在是引入存款保险,并且达到了共识。 

“随着经济的发展,存款额度超过50万的储户在考虑安全的背景下会多选择几家银行存款,这样就可能导致资金分散,对于可能存在风险的银行的竞争将更加激烈,因为考虑到风险,储户存款的安全意识会传导到银行,以前的竞争主要是拉存款,以后将主要是服务和安全。” 

黄震认为,存款保险制度如果推出对于互联网金融是利好,因为释放了出银行可能会倒闭的信号,储户可能会做一些其他的投资,更多资金会投向互联网金融,成为多元化的投资组合选择之一。 

周昆平: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对银行是双刃剑 

交通银行发展研究部副总经理周昆平向网易财经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出台的背景在于利率市场化推进后,商业银行自主经营会出现一些风险,因为利率可以高可以低,如果政府还隐形担保的话,政府需要承担的面太广,而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可以利用市场救助的模式把政府从隐形担保中解救出来。 

他指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对银行而言是双刃剑的影响,正式出台后对银行进一步推行利率市场化的意义比较大,但银行的整体成本会有所上升,具体而言,大小银行受到的影响又会不同,对于中小银行的储户有一定的保护 

“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征求意见稿显示。 

周昆平认为,上述条例表明风险高的银行费率高一些,这个对大行是有利一些,因为大行的倒闭可能性比较小,发生风险的概率小一些。 

郭田勇:存保50万限额不是拍脑袋 分散存款没必要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郭田勇(微博)告诉网易财经:“50万不是设计者凭空拍脑袋出来的,这是对各家银行账户的数据进行调研后,得出50万元以下的存款账户比例超过90%,能够保证绝大多数公众的利益。” 

存款保险的最高赔付金额出来后,不少储户则表示,将50万元以上的存款“分散储存”是规避风险的有效方法, 

对此,郭田勇则认为,公众储户没必要因此而去让存款“搬家”,出台存款保险并不表示银行破产的概率会提升,二者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目前看来,银行的基本面都是好的,所以说没有必要。 

宗良:50万存保额度合理 对股市无直接影响 

中国银行战略发展研究部副总经理宗良向网易财经表示,50万的额度覆盖的范围比较广,对于大小银行的储户而言都有保障,储户对银行有了信任,银行的业务发展也是有好处的。 

“对于存款偏高的储户合理安排也是能够保障安全性,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来看,金融机构倒闭的风险总体而言是比较小的,即便有风险也不是简单的倒闭和清偿,也会采取一些灵活的方式,例如转让,这些方式都不会影响储户的利益”。 

宗良指出,对于股市,尽管没有直接的影响。但是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是合理的市场化制度,保障了金融稳定,同时也意味着市场化改革会加快推进,作为市场化发展的重要方面,有一定的保障作用。 

周昆平: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对银行是双刃剑 

交通银行发展研究部副总经理周昆平向网易财经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出台的背景在于利率市场化推进后,商业银行自主经营会出现一些风险,因为利率可以高可以低,如果政府还隐形担保的话,政府需要承担的面太广,而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可以利用市场救助的模式把政府从隐形担保中解救出来。 

他指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对银行而言是双刃剑的影响,正式出台后对银行进一步推行利率市场化的意义比较大,但银行的整体成本会有所上升,具体而言,大小银行受到的影响又会不同,对于中小银行的储户有一定的保护 

“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征求意见稿显示。 

周昆平认为,上述条例表明风险高的银行费率高一些,这个对大行是有利一些,因为大行的倒闭可能性比较小,发生风险的概率小一些。 

券商解读: 

国泰君安:存款保险给小银行增信 余额宝也应纳入 

国泰君安首席经济学家林采宜指出,存款保险制度促进中国金融制度和国际的进一步接轨,它实际上构建了一张金融安全网,从显性角度看,存款理赔使得99.63%的储户存款获得保险的覆盖,从隐性角度看,存款保险建立巩固了存款人对现有金融机构的信心,防止挤兑银行行为的发生。 

林采宜还认为,非银行业金融体系也应纳入到保险体系中来,原因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深入发展,目前我国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的机构已经远远不止于银行体系,非银行机构的运营风险目前既无严格的监管措施,又没有纳入存款保险体系,而像余额包这样的产品实际上是涉及千家万户的类储蓄业务一样需要保险制度来覆盖小额投资人的风险”。 

民生证券:存款保险为利率市场化打开空间 

民生证券认为,存款保险意见稿对市场以下几大方面的影响: 

一、存款保险制度在保障储户利益、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和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有积极作用。 

二、存款保险制度覆盖境内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有助于存款保险公司筹集到充足资金,也使得经营稳健的银行有动力去监督经营激进银行。 

三、采取限额保障制度和差额费率,鼓励银行进行稳健经营,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相当于人均GDP的12倍,高于国际通行的2-5倍。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依然存在,存款得到保障后,储户更关注存款利率,可能造成经营稳健银行被挤出。 

四、存款保险为民营银行和存款利率市场化打开空间,存款的限额保护意味着存款会流向经营稳健的国有行和部分股份制银行,也会提升公众保险意识,使部分存款转而配置保险。 

五、存款保险公司有配债需求,短期利好于部分高等级债和利率债,但中期看,存款利率市场化提升银行负债成本,对债券是利空。 

中国银行战略发展研究部副总经理宗良向网易财经表示,50万的额度覆盖的范围比较广,对于大小银行的储户而言都有保障,储户对银行有了信任,银行的业务发展也是有好处的。 

“对于存款偏高的储户合理安排也是能够保障安全性,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来看,金融机构倒闭的风险总体而言是比较小的,即便有风险也不是简单的倒闭和清偿,也会采取一些灵活的方式,例如转让,这些方式都不会影响储户的利益”。 

宗良指出,对于股市,尽管没有直接的影响。但是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是合理的市场化制度,保障了金融稳定,同时也意味着市场化改革会加快推进,作为市场化发展的重要方面,有一定的保障作用。 

中信证券认为,存款保险制度一半被认为是利空要素,对盈利影响偏负面,可是,当前该制度恰恰有利于改善金融效率、消除尾部风险,对估值有正面意义,看好银行板块明年市净率升至一倍,较现价有20-30%的空间。 

民生银行认为,存款保险为利率市场化打开空间。存款的限额保护意味着存款会流向经营稳健的国有行和部分股份制银行,也会提升公众保险意识,使部分存款转而配置保险。 

兴业银行认为,存款保险制度推出,上市银行今年3%左右的净利润将受到缴纳保费影响。其中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受影响最小,影响净利润比例在3%以内;华夏银行、平安银行和中信银行受到的影响最大,均超过4%,华夏银行高达4.46%。不过,政府可以将营业税率从5%下调至3%,将这种影响完全对冲掉。 

股市影响解读: 

存款保险制度市场影响几何:机构一致看多 

兴业认为,如果存款保险制度2014年推出,那么保费缴纳影响上市银行2014年的净利润3%左右;其中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受到的影响最小,在3%以内;华夏银行、平安银行和中信银行受到的影响最大,均超过4%,其中华夏银行高达4.46%。 

 尽管对于存款保险不利于银行业利润、加剧存款竞争的看法基本没有分歧,但在A股大牛市下,机构显然仍然持续看好银行股,逻辑是存款保险制度恰恰有利于改善金融效率、消除尾部风险,因此对估值而言具有正面意义。 

存款保险制度利好银行股 牛市刚刚起跑 

今日,多部委联合出台存款保险制度,市场人士认为这将有助于银行股估值进一步提升。 

有市场人士表示,一方面,作为利率市场化的重要一环,存款保险制度落地意味着利率市场化阶段性政策落地,市场对政策面的担忧进一步消除。另一方面,在牛市预期下,银行股作为价值洼地,有强烈的补涨需求。未来牛市也需要依靠银行等权重板块的支撑。 

11月30日,央行网站今日发布消息,存款保险制度意见稿正式公布。热议很久的存款保险制度终于靴子落地。意见稿指出,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金融机构同业存款等除外。 

意见稿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条 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 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 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 

(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 

(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 

(二)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 

(三)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 

(四)归集保费; 

(五)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六)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 

(七)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八)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国务院决定。 

第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投保手续。 

本条例施行后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 

第九条 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 投保机构应当交纳的保费,按照本投保机构的被保险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适用费率计算,具体办法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被保险存款余额、存款结构情况以及与确定适用费率、核算保费、偿付存款相关的其他必要资料。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 

第十一条 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下列形式: 

(一)存放中国人民银行; 

(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及其他高等级债券; 

(三)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第十二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存款保险基金收支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存款保险基金的收支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核查: 

(一)投保机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可能需要调整适用费率的,对涉及费率计算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二)投保机构保费交纳基数可能存在问题的,对其存款的规模、结构以及真实性进行核查; 

(三)对投保机构报送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对核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告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取有关投保机构的风险状况、检查报告和评级情况等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不能满足控制存款保险基金风险、保证及时偿付、确定差别费率等需要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要求投保机构及时报送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存在资本不足等影响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对其提出风险警示。 

 第十六条 投保机构因重大资产损失等原因导致资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严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采取补充资本、控制资产增长、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等措施。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且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未改进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提高其适用费率。 

第十七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保护存款人利益: 

(一)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 

(二)委托其他合格投保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代为偿付被保险存款; 

(三)为其他合格投保机构提供担保、损失分摊或者资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购或者承担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申请破产的投保机构的全部或者部分业务、资产、负债。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拟订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选择前款规定方式时,应当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则。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一)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 

(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 

(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足额偿付存款。 

第二十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收取保费; 

(二)违反规定使用、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三)违反规定不及时、足额偿付存款;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投保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录并作为调整该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的依据: 

(一)未依法投保; 

(二)未依法及时、足额交纳保费;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资料或者报送虚假的信息、资料; 

(四)拒绝或者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核查; 

(五)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对投保机构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公示。投保机构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还可以按日加收未交纳保费部分0.05%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决定撤销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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