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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石:重磅解读《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

总体解读1本文从债务清理整改、强化融资管理规范PPP融资合作、健全地方政府融资机制、跨部门协作、地方政府信息公开六个方面对地方政府融资行为进行规范,特别是对近两年来发展迅速的银政合作类基金、PPP融资创新(如武汉地铁项目,完全由银行作为社会资本出资方)等进行了规范和限制,将对现有银政合作模式产生重大影响但对于由地方人大出具决议、将支出列入预算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收账款类投融资、票据类投融资、资产证券化融资(比如公交、自来水、公园收费权融资),依然没有涉及,仍然留下了一定的操作空间诚然,“病万变,药亦万变”,金融创新的步伐不会停歇,新的银政合作融资方式肯定还会被陆续创造出来;但结合近期一行三会掀起的监管风暴,相信银行业乃至整个金融界正本清源,回归金融本质的内在要求日益突出,服务实体经济,经营信用风险,改善金融服务,才是金融创新的主战场。一味研究监管套利,简单绑政府、垒大户、绕监管以赚取短期暴利,终归不是可持续之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证监局:

 

  2014年修订的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实施以来,地方各级政府加快建立规范的举债融资机制,积极发挥政府规范举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作用,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个别地区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时有发生,局部风险不容忽视。【解读:此处交代了文件出台背景。由于银政合作创新模式的不断涌现和迅速被复制推广,部分地区地方政府实际债务自2014年43号文实施以来,事实上呈现快速膨胀趋势。甚至出现了对地方政府融资“不怕不还,就怕要还”的声音。资产荒背景下,大额政府融资一旦提前偿还,巨大额度空缺很难补上。试想,10亿元平台融资也许就是一个项目,一旦偿还,得有1000笔100万小额贷款,100笔1000万元中等额度贷款才能填补上,在资产荒背景下,谈何容易?!】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现就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组织开展地方政府融资担保清理整改工作

 

  各省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国办函〔201688号)要求,抓紧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指导督促本级各部门和市县政府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结合2016年开展的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等统计情况,尽快组织一次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担保行为摸底排查,督促相关部门、市县政府加强与社会资本方的平等协商,依法完善合同条款,分类妥善处置,全面改正地方政府不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为。上述工作应当于2017731日前清理整改到位,对逾期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相关部门、市县政府,省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提请省级政府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解读:厉害了,word哥!一旦上升到追究责任人责任高度,相关官员的融资冲动和政绩冲动必然会被抑制。宁可不做,也要保住乌纱帽是正经。追究“个人”责任,这是对体制内官员最有效的杀手锏。】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密切跟踪地方工作进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二、切实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管理,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尽快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干预融资平台公司日常运营和市场化融资。【解读:此条恐怕难以落实。哪怕是国有企业,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干预日常运营和市场化融资都是理直气壮;更何况是很难真正单立门户的亲儿子呢!】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不得利用政府性资源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行为。【解读:在地方政府和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博弈过程中,政府利用掌握的资金与权力资源,引导干预资金投向和投融资定价,是较为常见的行为。包括地方债的摊派行为,也时有耳闻。】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合规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融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进一步健全信息披露机制,融资平台公司在境内外举债融资时,应当向债权人主动书面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并明确自201511日起其新增债务依法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金融机构应当严格规范融资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防范,落实企业举债准入条件,按商业化原则履行相关程序,审慎评估举债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金融机构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提供融资时,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担保【解读:人大出决议纳入预算未提及,当属安全有效。毕竟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常委会决议是集体决策,很难追究到个人或少数领导人的责任。总不能说几十位乃至上百位人大代表全部违规吧?现实生活中,市委、县委书记通常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如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意见一致,推动人大常委会出决议纳入预算,还是可以做到的。之所以本文未提及人大出决议情形,一来可能不算太多;二者界定违规比较牵强;三者涉及人大权威问题,政府部门恐不便置喙,而商请全国人大裁定或发文,又太异乎寻常且明显操作难度极大。】对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形成的债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2016152号)依法妥善处理。

 

  三、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行为

 

  地方政府应当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允许地方政府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方式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依法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政府可适当让利。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PPP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解读:此条对于名为投资基金及PPP项目,实则为地方政府变相融资的行为予以叫停,对市场打击较大。特别是明确提出地方政府不得以回购兜底、承诺保底收益等方式变相担保,对简单粗暴绑政府、垒平台大户的做法影响巨大,相关做法恐难以持续。】

 

  四、进一步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战略,严格执行预算法和国发〔201443号文件规定,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地方政府举债一律采取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解读:再次强调只能在限额内发债,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如宽泛化解读,则基本封死了新增融资的可能性】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允许地方政府结合财力可能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含各类融资担保基金公司),构建市场化运作的融资担保体系,鼓励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依法依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地方政府依法在出资范围内对担保公司承担责任。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承诺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融资承担偿债责任。地方政府应当科学制定债券发行计划,根据实际需求合理控制节奏和规模,提高债券透明度和资金使用效益,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五、建立跨部门联合监测和防控机制

 

  完善统计监测机制,由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人民银行、银监、证监等部门建设大数据监测平台,统计监测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以及融资平台公司举借或发行的银行贷款、资产管理产品、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情况,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和数据校验,定期通报监测结果。开展跨部门联合监管,建立财政、发展改革、司法行政机关、人民银行、银监、证监等部门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律师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参加的监管机制,对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融资平台公司、金融机构、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跨部门联合惩戒,形成监管合力。对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的,依法依规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融资平台公司从事或参与违法违规融资活动的,依法依规追究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责任;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提供担保承诺的,依法依规追究金融机构及其相关负责人和授信审批人员责任对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违法违规为融资平台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信用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的,依法依规追究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的责任【解读:对政府、平台公司、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均强调了要追究个人责任,直接给政府领导及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上了紧箍咒,也为监管部门处罚金融机构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政策依据——人行,银监,证监可都是本文的联合发文机关!】。

 

  六、大力推进信息公开

 

  地方各级政府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和要求,全面推进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债融资行为的决策、执行、管理、结果等公开,严格公开责任追究,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继续完善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重点公开本地区政府债务限额和余额,以及本级政府债务的规模、种类、利率、期限、还本付息、用途等内容。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参考国债发行做法,提前公布地方政府债务发行计划。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公开,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重点公开政府购买服务决策主体、购买主体、承接主体、服务内容、合同资金规模、分年财政资金安排、合同期限、绩效评价等内容。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信息公开,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重点公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决策主体、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信息、合作项目内容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社会资本方采购信息、项目回报机制、合同期限、绩效评价等内容。推进融资平台公司名录公开。

 

  各地区要充分认识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重要性,把防范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省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要切实担负起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责任,进一步健全制度和机制,自觉维护总体国家安全,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解读: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已上升到维护总体国家安全高度,当属史上头一遭。相信是经过更高层领导的授意或指示,作为有政治敏感性的地方政府官员,恐怕会认真思量违规融资举债的政治后果,绝对不会再掉以轻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汇总本地区举债融资行为清理整改工作情况,报省级政府同意后,于2017831日前反馈财政部,抄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解读:司法部参与财经方面政策文件发文,进来也极为罕见。一方面可能是涉及到对法律服务机构的管理和处罚,另一方面,是否也有敲山震虎、提醒各参与方增强法制意识、合规意识的题外之意?】

                      

                                                     2017426

 

 

【总体解读2:金融机构走监管套利、绑定政府、垒平台公司大户的简单粗暴扩张之路,看来已经走到尽头。下一步,金融机构需要回归金融本质,深入细致地研究实体经济运行,提升以现金流的预测、判断、控制为核心的信贷风控技术和以金融、实业、科技FII三融合为代表的综合创新能力,大幅度改善经营风险、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生活的能力,才能实现风险可控前提下的可持续稳健发展。一句话,真正比拼内力、比拼资产端能力和综合“有效”创新能力的时代,正在到来。】

 



附录:《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证监局:

 

  2014年修订的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实施以来,地方各级政府加快建立规范的举债融资机制,积极发挥政府规范举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作用,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个别地区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时有发生,局部风险不容忽视。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现就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组织开展地方政府融资担保清理整改工作

 

  各省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国办函〔201688号)要求,抓紧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指导督促本级各部门和市县政府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结合2016年开展的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等统计情况,尽快组织一次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担保行为摸底排查,督促相关部门、市县政府加强与社会资本方的平等协商,依法完善合同条款,分类妥善处置,全面改正地方政府不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为。上述工作应当于2017731日前清理整改到位,对逾期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相关部门、市县政府,省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提请省级政府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密切跟踪地方工作进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二、切实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管理,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尽快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干预融资平台公司日常运营和市场化融资。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不得利用政府性资源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行为。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合规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融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进一步健全信息披露机制,融资平台公司在境内外举债融资时,应当向债权人主动书面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并明确自201511日起其新增债务依法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金融机构应当严格规范融资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防范,落实企业举债准入条件,按商业化原则履行相关程序,审慎评估举债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金融机构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提供融资时,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担保。对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形成的债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2016152号)依法妥善处理。

 

  三、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行为

 

  地方政府应当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允许地方政府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方式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依法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政府可适当让利。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PPP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四、进一步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战略,严格执行预算法和国发〔201443号文件规定,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地方政府举债一律采取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允许地方政府结合财力可能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含各类融资担保基金公司),构建市场化运作的融资担保体系,鼓励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依法依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地方政府依法在出资范围内对担保公司承担责任。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承诺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融资承担偿债责任。地方政府应当科学制定债券发行计划,根据实际需求合理控制节奏和规模,提高债券透明度和资金使用效益,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五、建立跨部门联合监测和防控机制

 

  完善统计监测机制,由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人民银行、银监、证监等部门建设大数据监测平台,统计监测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以及融资平台公司举借或发行的银行贷款、资产管理产品、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情况,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和数据校验,定期通报监测结果。开展跨部门联合监管,建立财政、发展改革、司法行政机关、人民银行、银监、证监等部门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律师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参加的监管机制,对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融资平台公司、金融机构、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跨部门联合惩戒,形成监管合力。对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的,依法依规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融资平台公司从事或参与违法违规融资活动的,依法依规追究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责任;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提供担保承诺的,依法依规追究金融机构及其相关负责人和授信审批人员责任;对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违法违规为融资平台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信用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的,依法依规追究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的责任。

 

  六、大力推进信息公开

 

  地方各级政府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和要求,全面推进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债融资行为的决策、执行、管理、结果等公开,严格公开责任追究,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继续完善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重点公开本地区政府债务限额和余额,以及本级政府债务的规模、种类、利率、期限、还本付息、用途等内容。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参考国债发行做法,提前公布地方政府债务发行计划。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公开,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重点公开政府购买服务决策主体、购买主体、承接主体、服务内容、合同资金规模、分年财政资金安排、合同期限、绩效评价等内容。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信息公开,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重点公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决策主体、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信息、合作项目内容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社会资本方采购信息、项目回报机制、合同期限、绩效评价等内容。推进融资平台公司名录公开。

 

  各地区要充分认识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重要性,把防范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省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要切实担负起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责任,进一步健全制度和机制,自觉维护总体国家安全,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汇总本地区举债融资行为清理整改工作情况,报省级政府同意后,于2017831日前反馈财政部,抄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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